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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划生育假规定有哪些?

索引号:wsj -/2023-1025012 公文目录: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:2023年10月25日 文章来源:卫生 文  号: 成文日期:

一是产假: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规定“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”。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“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,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;符合法律、法规生育子女的,除按照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休假外,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,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”。

二是育儿假: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“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,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。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,再增加5天育儿假”。

三是计划生育手术假: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“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,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,按照规定休假:放置宫内节育器的,休假7天,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;摘取宫内节育器的,休假7天;施行输卵管结扎的,休假30天,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;施行输精管结扎的,休假15天;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,休假30天;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,休假15天;因避孕措施失败而施行补救手术的,怀孕不满4个月的,休假15天;怀孕4个月以上的,休假42天”。

四是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:按照《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,“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,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顾,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,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,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。”

温馨提醒: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的婚假、生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,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自由选择休护理假时间。休假均为日历天数。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,不结转到下一年;可一次性休完,也可分多次休。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。子女在当年年满3周岁的,当年仍可享受育儿假待遇,但应当在子女3周岁生日前休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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